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和被告姚某某系合伙关系,赵某某出资30万元,两人合伙经营蔬菜种植购销。
2023年3月,经两人协商,赵某某退伙,并签订《解除合伙关系协议》,约定姚某某在扣除赵某某欠自己的5万元欠款后,将剩余出资款退还赵某某,高某为姚某某提供担保。
姚某某支付一部分款项后还剩余8万元迟迟未付,赵某某多次催款未果后,无奈将姚某某和高某一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退伙协议,约定原告退伙,付清投资款后合伙关系完全终结,并就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资产进行散伙清算。
被告尾款一直未付清,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被告姚某某支付所欠退伙款,高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的,如果在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了退伙,不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退伙人都有权要求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并从中取回其在合伙企业中应有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其财产状况是不断变化的,而退伙结算需要以确定的财产情况为依据。
因此,在发生退伙时,合伙企业要进行结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照法律规定以退伙生效的时间为准,计算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