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始于婚姻关系的确立,终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始终存在。夫妻家事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婚姻被依法撤销、双方离婚、配偶一方死亡等。在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保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外观时,如离婚后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存在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的可能,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