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也就意味着,如果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另一方明示同意,即可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不过,该条所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即根据物权中的财产共同共有关系,推导出法律行为中的共同意思表示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