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使得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务的处理中无须事必躬亲,从而突破了夫妻各自在时间、精力上的局限性,满足了夫妻双方处理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社会事务和家庭事务的需求。
从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起源上看,日常家事代理权正是产生于丈夫在处理日常家务中的力不从心。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需要处理的家庭事务很多,参与社会经济生活非常频繁,几乎每天都需要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些民事法律行为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当然更能充分体现其共同意愿,只是如果要求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会不可避免地增加婚姻生活成本,增加社会经济活动成本,客观上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
其次,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夫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紧密的联系,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由于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因而具有很大的隐秘性和模糊性。
正是由于这种隐秘性和模糊性,在夫妻双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对于该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成为保护交易安全的关键。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确定了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的法定代理权和连带责任,也就为交易中第三方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