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收到公司聘用函后又因有诉讼记录被取消录用面对此种情形劳动者该怎么办?可否向公司主张赔偿?图片源自网络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者因有诉讼记录而被拒绝录用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日,A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表明其聘用张先生担任量化开发一职,并写明拟入职日期及工资等事项。当日,张先生向A软件开发公司出具聘用回执并确认于2024年5月6日入职A软件开发公司。
2024年4月15日,张先生与原就职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于2024年4月23日在A软件开发公司旁租房、租车位,积极为入职做准备。
2024年4月26日,A软件开发公司突然联系张先生,表明其需要“背调”结果为绿色或蓝色的候选人,张先生的“背调”结果是黄色,不符合其录用标准。
张先生立即联系“背调”公司了解情况,“背调”公司称张先生存在诉讼记录,故“背调”公司给张先生黄灯评价。张先生向“背调”公司提出异议,表明诉讼记录是张先生曾因被骗取钱财而发起的维权诉讼,张先生在维权诉讼中是原告,且该维权诉讼为民事诉讼,因该诉讼记录给张先生黄灯评价属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此后,“背调”公司向A软件开发公司发送修改“背调”结果邮件,表示由于案件仅涉及民事诉讼,候选人的诉讼地位为原告和上诉人,程度较轻,风险较小,建议候选人的“背调”结果可以由黄灯转为蓝灯。张先生再次联系A软件开发公司表达希望入职的意愿,A软件开发公司仍以原理由拒绝录用。
张先生认为,A软件开发公司因其存在民事诉讼记录而拒绝录用属就业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同时造成其重大损失,遂起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要求A软件开发公司赔偿其搬家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软件开发公司经与张先生沟通后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张先生据此有理由相信A软件开发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为此,张先生搬至A软件开发公司附近居住、并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离职后,A软件开发公司又以张先生入职“背调”结果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拒绝录用张先生,A软件开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跨省搬迁、增加生活成本,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显示的张先生支出的房租、误工费、停车费、交通费,并结合后续张先生入职的工资报酬酌定的失业赔偿,法院酌情判处A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赔偿13200元。
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信是劳资关系的基石,诉讼记录本身并非拒绝录用的正当理由。在招聘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发现求职者曾有诉讼记录后,便单方面取消已发出的录用通知。此种行为不仅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还会给单位自身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职场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包含聘用职位、聘用薪资等内容的聘用函,其意为向劳动者表达将要聘用劳动者的意思表示,由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特殊信赖关系,劳动者据此作出其职业选择,并积极为履职做准备。而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民事诉讼记录本身并非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劳动者的正当理由
诉讼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解决纠纷的司法途径,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劳动者若因行使诉讼权利而被拒绝录用,等于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得劳动者在就业与维权之间进退两难。
用人单位录用标准应基于岗位需求对劳动者相关职业技能、工作经验等进行考察,而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益受损状况采取的救济方式,并非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的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
三|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从原单位离职后的工资收入损失、经济补偿、为入职新单位磋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体检费以及放弃入职其他单位的机会损失等。
本案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聘用函,劳动者为后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搬离原住处,重新租赁房屋、车位等支出了一定费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聘用劳动者,应对由此造成劳动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引用法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