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的四种情形
1、未明确告知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现行有效规定,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能够证明已事先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具体的录用条件。若用人单位未能公示或告知录用标准及考核依据,其解除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
2、未能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张负有完全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客观、具体的考核标准、评估记录、工作反馈等相关证据,则解除行为将被视为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3、超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理由应限于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果试用期已经届满,或者用人单位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等属于试用期解除范围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
4、未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
如果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或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则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通常所称的“2N”。具体而言,每满一年工作年限,用人单位需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赔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