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与小李是夫妻,2021年7月,小王向朋友小张借款10万,当日小王出具一账借款1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期1年,如到期不归还按照lpr支付利息,按照LPR支付利息。随后小张向其妻子小李的账户转款10万元,未备注。借款到期后,丙多次向小王和小李夫妻二人催要未果,故将二人诉至法院。庭审中,小李辩称虽然收到十万元,但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那么小李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或者说该笔借款能否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然而,即便是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有着明确的认定规则,但因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都存在差异,所以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认定难”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
①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配偶知晓且未反对:如果配偶一方对借款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如借款时配偶在场、借款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未提出异议。
②配偶有还款行为或意思表示:配偶一方有还款行为,如直接向债权人还款、与债权人协商还款等,或者有明确的还款意思表示,如口头或书面表示愿意承担债务。
③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借款金额较小,且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用于共同生活:若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如借款用于购买家庭共同财产、支付家庭共同债务等,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④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等情形。
结合上述分析,该借款发生在小王和小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0万元借款由小张汇入小李名下账户,且该账户一直由小李占有并使用,可确认小红知晓该笔借款并实际参与。从保护债权人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该情形下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存在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未举债方知晓“举债方已收到借款”,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