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无论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扶养能力,都不能免除这种义务。
扶养义务的存在并不以具有扶养能力为前提,扶养能力的大小只是会影响到扶养的具体方式,只有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才考虑能力的问题。给付扶养义务的履行以扶养人有扶养能力为前提。如果按照前述生活保持义务之立场,扶养义务方与被抚养方的生活水平应大致相当。如此一来,不能从扶养人是否有足够的财力来理解扶养能力。即使夫妻一方财力不足,只要另外一方处于更劣势状况,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其仍有支付扶养费的义务。生活保持义务本身即意味着相当程度的牺牲,即使自身陷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之境地,仍应作出牺牲。易言之,自身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只是减轻扶养义务的要件,而不能作为免除扶养义务的要件。
即使扶养义务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仍可通过监护人代为履行扶养义务。唯在其配偶担任监护人时,因存在利益冲突和自我代理之限制,应由法院另行就该事项指定代理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