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各类股东设立的各类公司,既适用于上市公司,也适用于非上市公司;既适用于股东主体多元化的公司,也适用于一人公司。只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否认公司人格。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股东滥用了上市公司的人格,导致上市公司丧失法人应有的独立性,具备了否认公司人格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可审慎地否认上市公司的人格。对于设立中的公司而言,如果设立中的公司对外发生债务,发起人违约侵权,则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追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而无需启动公司人格否认的程序。从逻辑上说,公司人格否认的默示前提是存在可资否认的公司人格。如果一家设立中的公司未取得法人资格,自然无公司人格可以否认。
引用法条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