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法院联系后,行为人反应积极,愿意协商及时退还车辆,其拒不退还的主观心态不能证明。
案例索引(2020)豫0191刑初368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罗伟军系远鹏公司和卓益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道禹作为远鹏公司、卓益公司的代理人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装修施工合同。2015年以来罗伟军与刘道禹账户存在经济往来。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刘道禹将自诉人罗伟军的奥迪牌豫A×××某某号小型汽车借走,同月8日罗伟军通过微信向刘道禹要车,并于当日报案,公安机关以自愿借车对方不还属于侵占为由建议不予处理。罗伟军于2020年6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审查后通知被告人刘道禹应诉,刘道禹接电话后即表示愿意归还自诉人车辆,曾多次联系自诉人罗伟军协商还车事宜。后经协商,被告人刘道禹于2020年6月19日将车辆还给自诉人罗伟军。
法院认为
自诉人罗伟军控诉被告人刘道禹犯侵占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在本案中,罗伟军系自愿将车辆出借给刘道禹,双方未约定归还时间。按照民事法律规定,借用人应在收到出借人的催要请求后合理时间内归还。现有证据证明罗伟军在4月8日向刘道禹索要车辆,刘道禹并未明确表达拒绝归还。罗伟军在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未予处理。4月10日罗伟军向刘道禹索要车辆。至6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经通知,刘道禹表达愿意归还车辆,与自诉人罗伟军沟通不畅的问题,并在2020年6月19日将车辆归还罗伟军。刘道禹在接到罗伟军索要车辆的请求后未及时将车辆归还,但其辩称与罗伟军有经济纠纷,欲借机向罗伟军索要欠款的怀疑亦不能排除。刘道禹的行为方式不当,但不能证明其具有将罗伟军车辆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经本院联系后,刘道禹反应积极,愿意与罗伟军协商及时退还车辆。故其拒不退还的主观心态亦不能证明。综上,自诉人罗伟军控诉被告人刘道禹犯侵占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请求刘道禹赔偿5万元缺乏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道禹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