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荆某共同经营一家汽修店,除日常车辆维修、保养,还代为拖车、代办事故理赔等,生意红火时店里曾停满待修车辆。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发现其维修的大部分发生单车小事故的车主并不会选择向保险公司理赔,而是自掏腰包支付维修费用。张某遂利用代办事故理赔的便利,将放弃理赔的车辆开到定损点定损,私吞车主的理赔款。
后来,尝到甜头的张某又与荆某合谋,认为可以将单车小事故伪造成双车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更高额的理赔款。二人一拍即合,半年内,伙同员工孙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图像合成技术,先后20余次将他人送修的单车事故车辆伪造成系与自己所有的车辆发生双车事故,用此“移花接木”手法向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16万余元。
后保险公司在联运调查平台上发现张某、荆某投保的车辆存在大数据异常,经稽查部门调查发现,张某、荆某等人冒用多人身份证,伪造事故现场照片、人车合影,存在骗保可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荆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伪造事故现场、办理保险手续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该院综合考虑二人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态度、部分退赃等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张某、荆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