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长相甜美,热爱古装,与独立摄影师程某合作拍摄、创作短视频摄影作品,入驻在抖音平台后发布的古风汉服短视频作品,备受粉丝的喜爱和关注,二人逐渐在圈内圈外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和人气。成为网络红人的彭某,不断接到展会、商演的机会,程某的商拍、寄拍也邀约不断,彭某本人及二人的作品形成了较大的商业价值。
王某看到网红流量带来的巨大利益,遂注册成立了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开发、运营一款名为“秀颜”的手机换脸软件,将程某拍摄制作的包含彭某以及其他网红肖像的短视频作品上传为模板,供用户“换脸”使用,用户付费成为会员后,仅需上传自己的头像照片,即可通过AI技术与视频中的网红进行面部匹配、替换,然后导出高度近似的高清无水印视频作品,或用于自娱自乐,或用于恶搞他人。
彭某、程某获悉后,将王某及其经营的信息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彭某具有一定的网络热度,其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资料中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王某未经彭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肖像的视频,已经侵害其肖像权。程某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王某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擅自使用和传播程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程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院遂判令王某在其运营的“秀颜”软件首页显著位置,对使用彭某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连续保留七日;王某赔偿彭某经济损失5600元。判令信息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短视频;信息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秀颜”软件首页显著位置发表声明,向程某公开赔礼道歉,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信息科技公司赔偿程某经济损失2000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