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一般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生活上之需要。从《民法典》的规定看,不宜将扶养局限于给付扶养费。
扶养,既包括扶养费的给付,也包含其他形态。婚姻关系不仅是夫妻间扶养义务产生的原因,也决定了其内容。
婚姻的共同体本质要求夫妻之间相互帮助、互相关爱,而不仅仅是金钱的给付,因而扶养应包含经济上扶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过,由于后两项形态的扶养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不完整债权。法院只能就其中的财产性扶养实行强制执行。
不过,生活上的照料与经济上的扶养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如果夫妻一方已经通过生活照料方式履行扶养义务,则其不能再主张扶养费给付,或者至少应当减少扶养费给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