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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交还请求权属于父或母享有的保护权范畴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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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0:14:21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这种监护权并不因父母是否离婚而受到影响。只要父母不存在应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任何人都不能侵犯这种监护权。如果存在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情形,监护人可以请求恢复监护状态。

  司法实践中,被告陈某系孔某的祖母,被告徐某系孔某的姑姑,在未与原告孔某母亲董某协商好的情况下,陈某、徐某将孔某带到北京上学。董某诉至法院,请求交还孔某。

  法院认为,不论何种原因,陈某、徐某的行为均侵害了原告董某对孔某的监护权,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将孔某送还给原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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