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欠条签名未明担保人身份,担保责任何去何从?

#债权债务

832浏览

2025-07-21 11:25:19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欠条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被广泛运用于民事交往过程中,但当除借款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欠条上签字却未明确身份时,该如何划定责任边界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萍乡某轮胎店从事轮胎销售服务,与萍乡某建设公司之间长期存在轮胎买卖关系。

  2023年7月,萍乡某建设公司与萍乡某轮胎店经营者陈某签署一份欠条,载明:“今在萍乡某轮胎店购买轮胎,欠人民币361670元整。本欠条约定于2024年12月31日内付清。”萍乡某建设公司在欠款人处盖章,该公司员工彭某、肖某、曾某、张某四人从上至下依次在非欠款人处签名,其中只有张某姓名前备注了“担保人”三个字,其他三人均未备注。

  后萍乡某建设公司仅归还欠款6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拖欠。萍乡某轮胎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将萍乡某建设公司及签字的四名员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萍乡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员工彭某、肖某、曾某、张某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依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欠条》,可认定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萍乡某轮胎店已完成供应轮胎的交货义务,被告萍乡某建设公司未依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关于四名签字员工是否需承担担保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因欠条上仅张某一人签名前注明“担保人”,其他人仅签字、未表明担保人身份或明确表明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肖某、曾某、彭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关于张某在本案中保证方式,欠条上未载明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在欠条上签名绝非简单的署名行为,以不同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名,其行为性质、责任承担、权利义务都各不相同,直接牵涉是否需要还款等问题。因此,在欠条上签名时,务必明确自身身份是欠款人、见证人还是担保人,并在签名旁清晰标注,避免因身份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明晰而引发纠纷。同时,若作为担保人,更需格外留意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关键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引用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