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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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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1:24:4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父母子女关系法的核心。

  所谓平等享有权利,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上的地位平等。夫妻双方由此形成的地位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不得干涉。这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所设定的限度范围内,父母对涉及子女事务所作的各项决定(如决定子女的住所、交往范围等)应受尊重,在子女被他人不法带离时,父母可以要求交还。

  平等享有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上处于绝对均等的地位,与此相反,夫妻双方可以对自己的职责范围进行划分。通常情况下法律也是鼓励夫妻双方就这些事务形成明确的分工和配合。在更多情况下,夫妻双方未就此形成明确的合意,而是一种默契。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但协议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作为一种例外,承认了此类协议的有限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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