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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拖欠租金,出租人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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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11:10:41

卢佳琳

卢佳琳 律师

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留置权的基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基本特征

   (一)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与一般的抵押权和质权不同,留置权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设立,因此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基于当事人协议约定产生的权利,其成立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

   (二)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这是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共性,即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而言,第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为前提;第二,留置权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比如因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而消灭,这时留置权也消灭;第三,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依赖于债权的范围。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权价值时,对于多余部分,留置权人必须予以返还。

   (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因此,债权的分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分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力。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于留置权的效用,才能充分保护其利益。

   三、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如果承租方长期拖欠房租,出租方多次催促,承租方仍没有支付租金的意向,出租方把店门锁上,扣留店内物品,这算行使留置权吗?

   这种情况很难构成留置权。因为经营场所被承租的时候,实际占有场所的就是承租方,而不是出租方。那么在这个场所里存放的承租方财产,也仍然是承租方所占有。既然出租方没有占有承租方的财产,就欠缺了行使留置权的要件—基于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财产,因此不会产生留置权。没有产生留置权就进行扣留,反倒可能构成侵权,会被追究侵权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出租方的正确做法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再具体结算拖欠的房租。如果合同解除后对方仍不补交租金,那就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请求强制执行。只有强制执行的时候,才可以依法拍卖,处理承租方存放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