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原告山东某饲料公司与被告临沂某公司签订《厂房及设备租赁协议》,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的厂房及厂房内的预混料设备、相关配套设施和生活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自2021年6月10日至2031年6月9日,共计十年。租赁费每年10万元,每年支付一次。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将租赁物交付给原告使用。2024年5月,原告因生产经营困难、连年亏损,向被告书面发函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但被告函告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按照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后原告以无力经营和支付高额的租赁费用、避免双方损失扩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调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山东某饲料公司与被告临沂某公司签订的《厂房设备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单方解除合同,会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已不实际经营案涉租赁设备及场所,亦无力支付高额租金,请求解除案涉租赁协议,满足以上条件,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山东某饲料公司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设备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调整违约金为参照合同约定的6个月租金,即5万元。
法官说法
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但是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守约方为了制造或者扩大违约损失而故意不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形,此时如果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合同僵局无法打破,就可能造成违约方的损失不断发生或者扩大,既不符合诚信原则,也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对于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是否陷入僵局、违约人是否存在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一方当事人极度不公平、债权人不解除合同是否违反诚信原则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会因此而减少或者免除。
引用法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