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综合咨询

873浏览

2025-07-15 13:32:12

刘怿

刘怿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名誉权和荣誉权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权利主体

  名誉权: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普遍性。

  荣誉权:主体是获得荣誉的民事主体,具有专属性,只有那些获得了特定荣誉称号或奖励的民事主体才享有。

  权利客体

  名誉权:客体是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综合评价,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也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

  荣誉权:客体是荣誉称号,是国家、社会或特定组织对民事主体的特定行为或成就给予的正式、积极的评价,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

  取得方式

  名誉权:自然人从出生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合法成立起就享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无需经过特定的程序授予。

  荣誉权: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特定单位授予,如评选、表彰等。

  侵权方式

  名誉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侮辱,如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诽谤,即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新闻报道失实;诬告等。

  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侵占他人荣誉,如邮递员误将信送错人,导致他人冒充他人领取荣誉;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扣发奖金、毁坏奖杯等;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如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

  评价程度与范围

  名誉权:名誉是一种有随意性的评价,没有固定的形式,是对某一主体的综合性评价,涉及主体各个方面。

  荣誉权:荣誉是由一定组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给予的,是一种正式评价,表现为一定的形式,是对民事主体的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