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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收单上签字的,是否继续承担责任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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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1:07:36

黄长溪

黄长溪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网友咨询: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收单上签字的,是否继续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当出现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收单上签字的情况,责任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这意味着,一旦保证期间届满,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通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在催收单上签字这一行为,可能会使情况变得复杂。催收单上明确写明了主债权数额、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等关键内容,且保证人签字,这种情况下,很可能被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责任。若催收单仅简单提及债务情况,未对担保相关重要事项作出约定,即便保证人签字,也难以认定其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在实际判定过程中还需考量保证人签字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律师补充: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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