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72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从债务承担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的几种亏损分担方式都是合伙人之间按份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前已述及,合伙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真正的连带责任,真正连带责任人的某一合伙人在承担了责任后,就其清偿的数额超过按份之债的部分,有权向未足额承担份额的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依照合伙合同约定比例,分担合伙的亏损,在承担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时,也是按照这个比例来决定所负责任的大小,如果某一个合伙人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甚至是合伙的全部债务,则相应地有些合伙人未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不足,因而产生了追偿问题。比如甲、乙、丙合伙从事客运运输,合伙合同约定甲分担合伙亏损额的40%,经清算,三人合伙期间产生合伙债务100万元,债权人起诉甲、乙、丙要求偿还债务,若法院最终执行了甲的个人财产100万元,清偿了合伙债务,则甲有权就超出的60万元向乙丙追偿。合伙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其他合伙人给付超过应当承担的部分份额,应当证明已偿还了合伙债务且超过了其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这一基础法律事实如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