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伙合同纠纷的核心裁判观点(五)
2025年07月15日07:21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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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合伙合同纠纷的核心裁判观点(五)
二十八、关于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
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与合伙的定位、合伙财产的性质等有紧密联系。从域外立法例来看,对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区分合伙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主要采取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两种方式,分担主义的核心观点是把合伙债务视为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对于合伙债务的承担规则,我国立法采取了连带主义。本条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各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连带地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之所以作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第一,扩大清偿合伙债务的履行担保,有利于债权实现。在合伙财产远远少于合伙债务的情形下,若合伙人对外仅承担有限责任,将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体现了合伙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促进合伙事业发展。各合伙人的行为具有共同性以及利益的一致性,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权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义务也应当由合伙人承担,因合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合伙人承担,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第三,有利于督促各合伙人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执行合伙事务时加强互助协作、勤勉负责,共同维护合伙的利益,避免承担连悟芯带鱺杻竄蔡任,提高合伙的效率。
二十九、合伙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民事领域常见的责任形式,通说认为,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种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清偿有连带关系,相互承担履行债务的担保责任;
二是连带责任是数个独立的给付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了全部责任而告消灭;
四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在各债务人内部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了全部责任的债务人成为这一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付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民法典》规定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各合伙人不能通过合伙合同约定免除,即便约定免除,也不得以此对抗债权人;是一种对外的责任,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不得以合伙债务非因其个人行为而产生为由提出抗辩;是一种真正的连带责任,强调的是各合伙人之间都要对其他合伙人责任财产不足负责,合伙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全体合伙人仍负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