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4月,丁某经由案外人黄某邀集,搭乘严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客车前往华容、君山等地游玩,约定上车后统一付款,某运输公司收到包车费。丁某尚未支付车费,但经过严某许可搭乘车辆。严某系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丁某上车后十分钟左右,起身向车厢前部行进,严某因避让路口来车而紧急刹车,导致丁某受伤。2024年9月,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严某驾驶客车载乘丁某行驶时,因紧急刹车导致乘客丁某摔倒,造成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丁某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11月,丁某将严某、某运输公司诉至云溪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丁某经案外人黄某召集,拟搭乘严某驾驶的客车参与游玩活动。上车后,丁某未支付车费,但经严某许可得以乘坐。因严某系某运输公司员工,其驾驶车辆系执行工作任务,其责任应由某运输公司承担。故丁某与某运输公司依法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某运输公司与丁某对事故发生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5%:15%。(一)某运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综合在案证据显示,严某在运输过程中并未提醒乘客要系安全带和不随意站立、走动,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同时,某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运营过程中保障乘客的人身健康安全。严某作为某运输公司驾驶员,承载着数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文明谨慎驾驶,不超速、不急刹,做到平稳驾驶。而在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证据,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严某在熟悉的公路段行车,明知前方道路有岔路口却未减速行驶,路口出车使其紧急刹车,丁某因站立不稳而摔倒。综上,某运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丁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丁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其在车辆驾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且在未告知驾驶员的情况下起身向车厢前部行进,存在过错。综合某运输公司驾驶员严某与丁某的过错程度,丁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应由其自身承担15%的责任,某运输公司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14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