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7月,郑某为帮孩子转学,经人介绍结识了自称“在省教育厅有关系”的龙某。基于龙某的承诺,双方签订《学生读书教育咨询服务协议合同》,郑某向龙某支付9.5万元服务费,委托其将孩子安排进某小学就读。然而合同签订后,龙某未能成功办理转学事宜,告知郑某“事情出了问题”。2024年8月,龙某仅退还5万元,剩余款项虽承诺3日后偿还,却一直未履行。郑某因此将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资源分配,尤其是招生入学工作,关乎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本案中,龙某与郑某签订的合同,核心是利用“关系”规避正常招生入学程序,让郑某子女进入特定学校。此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挑战社会公认道德准则与善良风俗,助长“花钱办事”“权力寻租”不良风气;又违反招生规定,干扰教育部门正常招生入学管理秩序,破坏教育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法院认定该《学生读书教育咨询服务协议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龙某向郑某返还尚未退还的剩余款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