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商业合作日益频繁,合伙投资项目已成为常态,投资者在注入资金时总是期望未来的盈利,然而由于市场需求的波动、行业竞争等不确定性因素,投资项目的资金回流往往面临风险,一旦项目不幸遭遇亏损,投资者出于减少损失的本能反应,通常会迫切要求退还投资款。此时若双方协商将这部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以此借款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又是否会支持?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20年11月起合伙经营“辣椒面”生意,金某某向孙某某投资3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并约定合作到2023年11月6日止。后2023年5月,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把这笔钱转为借款,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偿还。之后,孙某某没有按期还款,金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令孙某某偿还欠款30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将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合伙款转化为被告的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后,被告同意偿还该借款及利息。最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孙某某于2025年3月30日前偿还金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转化型借贷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投资、合伙、承揽、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作出确认,转化为民间借贷形式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型案件中“欠款”并不是“借款”,没有借款“意思表示”及“出借行为”,但符合“转化型”借贷关系的要求。
针对转化型借贷纠纷,若债务人否认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主张双方的债权债务系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即便债权人提供借据、欠条等民间借贷关系的债权凭证,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但是并非所有转化型借条或欠条,都可以按照民间借贷起诉,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是清算达成了新的借贷协议才可以。因此,对当事人而言,如果想要把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成借贷,一定要通过书面的方式而非口头形式,明确将基础的关系债权转化为借贷关系债权,才能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