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涛是锦绣公司员工。锦绣公司规定每年放寒暑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林涛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林涛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锦绣公司向其支付离职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林涛的该项申请,林涛不服该结果,起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林涛的该项诉讼请求。
林涛诉称,其于2022年1月参加工作,后于2022年6月入职锦绣公司,2023年7月,其与锦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2023年度应享受5天年休假,实际未休年休假。锦绣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锦绣公司辩称,认可林涛2023年度应享受5天年休假,但在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17日期间,安排全体员工放寒假,该寒假时间已超过林涛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且公司已经按照林涛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其在寒假期间的工资,故林涛在诉争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锦绣公司2023年已经安排林涛休寒假,且双方确认锦绣公司已按照林涛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其在寒假期间工资的情况下,林涛享受寒暑假的休假天数已经多于年休假天数,故不予支持林涛要求锦绣公司支付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年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制度。用工单位的寒暑假则并非普遍存在的法定假期,不同用工单位间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了职工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旨在使劳动者能够有时间恢复体力、放松身心,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休寒暑假,同样为劳动者提供了休息的时间。劳动者享受带薪寒暑假时间超过当年年休假时长,依法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此种情况下请求用工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