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定向培养生”(以下简称“定向生”)因“公费”上学、享受生活补助、毕业后“有编有岗”,成为众多考生眼中的“香饽饽”。然而,“定向生”违约现象却频频发生。当新的人生规划与当初签订的“定向培养”契约冲突时,该如何抉择?法律又将如何认定?近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8月,李某某(乙方)与枝江市卫生健康局(甲方)签订《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某高校定向培养乙方;培养期间,乙方享受免交学费及适当生活费补助;毕业后乙方需到甲方指定医疗机构服务满五年。如乙方未履行服务义务,需退还大学期间享受减免的学费及生活费共计30000元,并支付同等金额违约金。
2020年李某某毕业,枝江市卫健局将其分配到村卫生室担任乡村医生。同年9月,李某某参军入伍,服务单位遂与李某某签订《定向委培生补充协议书》,约定李某某须在参军完成后继续履行定向就业协议,如解除协议,则需承担原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2023年7月,李某某退伍后到指定的村卫生室工作。然而,因个人发展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李某某于2024年7月申请离职,并实际提前脱离工作岗位。经服务单位多次催告,李某某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枝江市卫健局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资助的学费、生活费并另外支付资助金额100%的违约金。
枝江法院审理认为,枝江市卫健局与李某某签订的《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枝江市卫健局委托培养的医疗人才,在未出现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情形下,未按《乡村医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完成五年服务年限,在服务期限内提交离职申请且实际离职,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赔偿金额的认定,根据协议约定,李某某应退还学费、生活费共计30000元,承担的违约金亦为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0000元,法院认为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结合本案原被告履约程度、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被告李某某的申请,调整违约金为24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返还枝江市卫健局30000元资助款,并支付违约金24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定向培养模式(常见于医疗、教育等行业)是解决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人才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培养单位(通常是政府部门或特定机构)与定向生签署的定向培养协议,其核心在于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单位提供免费教育资源和工作岗位保障,学生则承诺学成后回馈单位一定年限的服务。
枝江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定向生,选择定向培养路径前,务必充分了解协议的全部条款(服务年限、服务地点、违约条款),结合自身长远发展规划审慎决策,切勿因短期利益盲目签约。一旦签约,应树立契约精神,积极履行服务义务。若因个人原因确需提前解除协议,应认识到自身违约性质,并做好承担违约责任的准备。试图通过“一走了之”逃避责任,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会面临诉讼风险及可能的信用惩戒。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