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自诉人的犯罪故意。
案例索引(2020)云0322刑初203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张桂平与被告人简加林系夫妻关系,2019年4月3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简加林离开争执现场回卧室用力关卧室门时,自诉人张桂平尾随其后用右脚踢门被撞倒致伤右下肢。张桂平伤后到陆良戴家尧骨科医院职院治疗13天,开支医疗费1491.7元;2019年4月16日转到陆良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开支医疗费8388.71元。经法医鉴定,张桂平此次外伤致右下肢骨折的伤情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右下肢骨折的损伤属十级伤残,后期手术费、治疗费及康复费约需人民币10000元。开支鉴定费2800元。被告人简加林在张桂平住院治疗过程中已支付医疗费6000元。
损失赔偿范某为:医药费9880.41元,误工费160.26元/天×26天=4166.76元,护理费160.26元/天×26天=4166.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6天=2600元,伤残补助费10768元/年×20年×0.1=21536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28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7309.17元。
法院认为
虽然自诉人张桂平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但被告人简加林主观上没有伤害自诉人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被告人简加林有罪,自诉人张桂平指控被告人简加林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但被告人简加林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平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平对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简加林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平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超出赔偿范围的,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简加林无罪。
二、由被告人简加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385.5元(除已支付6000元外,再支付34385.5元,限被告人简加林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履行);其余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桂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