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
但是,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下,若实施胁迫行为的当事人并不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如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此时,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不应仅仅限于另一方当事人。
比如男方的父母和男方一起胁迫女方结婚并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女方因此遭受极大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女方恢复人身自由后请求撤销该婚姻并主张损害赔偿,但男方没有经济收入,为了及时全面得到赔偿,女方将男方及其父母同时列为被告,这种情况下支持女方的赔偿请求,对保护无过错方显然是有利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胁迫婚姻的过错方。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052条中的“胁迫”,应当包括婚姻一方当事人的胁迫,也包括第三人即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胁迫。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