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时间

#婚姻家事

967浏览

2025-07-13 10:23:12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无效的事由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为受胁迫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

  因此,一方当事人根据规定主张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是在讼争婚姻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或者请求确定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虽然具备无效事由或者可撤销事由,但是无过错方并未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而是单独提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无过错方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时未一并提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自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判决之日起3年内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