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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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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3 10:23:00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给无过错的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受到伤害就应有权请求赔偿,伤害他人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还应当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婚姻虽然具有无效和被撤销的事由,但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在婚姻未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之前,其已为该婚姻投入了精力和金钱,该婚姻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一方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会遭受损害,依据公平原则,当然应赋予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向过错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方当事人主张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举证证明其因该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受有损害,且自己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该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

  《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无过错方,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有过错的,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双方均有过错的,则双方均不享有该权利。

  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的情形,符合法定婚龄的一方通常为无过错方,但符合法定婚龄的婚姻一方在婚前已明知对方未达法定婚龄,但仍与之结婚的,不应视为无过错方。

  在被撤销婚姻的情形下,胁迫或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对方的一方当事人明显存在过错,被胁迫或未被告知真实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过错,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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