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中车载商品车的贬值损失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刑事法律事务
2025年07月12日10:31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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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最全整理:最高法院46批261个指导案例汇编(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5年全国各省市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汇编案情简介2023年6月20日,顺河经贸公司(化名)与蓝天保险公司(化名)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顺河经贸公司、货物名称为新车、保险金额为1490000元,主险条款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7月8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2023年9月10日,王东东(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高速公路服务区与顺河经贸公司的承运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后者承运的一台商品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东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蓝天保险公司审核确定涉案货损属于保险责任,向顺河经贸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王东东驾驶的车辆在白云保险公司(化名)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保险公司就其他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但对于案涉商品车的贬值损失存在争议。蓝天保险公司诉至寿光法院,要求白云保险公司赔偿商品车贬值损失20000元。白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及保险合同,辩称保险条款明确载明车辆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公司对于间接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品车的贬损价值是否属于白云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损商品车尚未投入使用,在性质上属于全新待售商品,且事故发生在商品车运输途中,此时的商品车属于车载“在运货物”,其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机动车。该商品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虽经修理可恢复使用性能,但车辆本身的经济价值却因交通事故而降低;该损失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车辆贬值损失”,应列入运输中货物的实际损失范围,与白云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间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同一情形,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白云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对于原告的损失,白云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8000元(20000元-2000元)。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事故直接导致的物理性毁损或灭失,如车辆损坏、身体受损等。间接损失则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可期待利益丧失或合理必要支出,如车辆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用等。依据相关保险条款,车辆的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车载商品车并未投入使用且在运输过程中,与一般车载货物并无二致,应视为车载的“在运货物”,故该损失应为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保险公司为何不赔偿间接损失呢?一方面间接损失如停运损失等可能被人为扩大,远超保险公司精算预测范围,保险公司难以对其进行兜底;另一方面间接损失常涉及第三方因素(如市场波动等),具有不确定性。社会实践中,若保险公司赔偿间接损失,可能诱发伪造交通事故骗取高额赔偿的保险欺诈行为,不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