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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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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9:48:16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

  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违反法定审理期限、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等。

  执行活动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法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裁判违反法定程序的,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等。

  支持起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包括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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