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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事务的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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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0:38:53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但对合伙人共同的决定,可以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具体执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能够充分发挥各合伙人的才干,确保合伙经营的稳定,维护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与此同时,合伙人共同执行往往存在意见不统一、合伙运行效率低等问题,尤其是合伙人数众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合伙。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在订立合伙合同时约定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具体的合伙事务,也可以在合伙成立以后,由合伙人全体决定的方式,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里的“委托”虽具有委托的特征,但不是委托关系,而是基于合伙关系产生,源于合伙合同约定或合伙人一致决定。受委托的合伙人享有的代表权因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而当然成立,不需要另行特别授权,代表权的范围限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范围之内。受委托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代表合伙对外开展经营、交易等活动,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能代表合伙,如果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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