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往来中,债务清偿的方式丰富多样,以物抵债协议作为其中一种特殊形式。以物抵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对某物的物权来债权债务的一种操作。这种方式在加速债务清偿、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具备独特优势,不过其效力认定往往错综复杂,极易引发争议。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律师解答:
以物抵债协议要产生法律效力,首先得满足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即为有效。
若抵债物存在产权纠纷,其权属不清晰,会对以物抵债协议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以物抵债协议,通常会先审查争议情况,若权属争议无法在案件审理中妥善解决,可能不会直接认定协议有效,而是待权属明晰后再作判断。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若直接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特定物就转移至债权人以冲抵债务,这种约定可能因违反禁止流质条款而无效。因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债务数额以及抵债物价值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若直接让债权人取得抵债物所有权,对债务人可能显失公平。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