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雅和小昊曾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价值上千万的房产。三年后,因感情破裂,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根据该判决,两人共有的房子归小昊一人所有,剩余房贷由小昊负责偿还。同时,小昊需要支付小雅一笔房屋折价款。由于贷款金额高,夫妻双方无力偿还高额的按揭贷款,小雅曾向其母亲借款68万元(其中67万元用于还房贷,1万元用于小雅个人消费),但因离婚时该笔借款未到期,双方在离婚诉讼时未处理。离婚判决后,小昊迟迟不还房贷造成逾期,银行多次催收无果。作为共同贷款人的小雅,也收到了银行方面的催还通告。为了不让自己的信用“背黑锅”,无奈之下,小雅向自己的母亲借款40万元,替小昊偿还银行已到期房贷。事后,小雅多次找小昊要钱,但小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一气之下,小雅将前夫小昊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其借款还贷的款项111万元(含第二笔借款部分利息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观点:对于婚内借款,小雅向其母亲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归还双方共有房屋的贷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小雅、小昊各半承担,但是该借款中用于小雅个人消费部分,属于其个人债务,应予扣除。至于该部分借款利息,小雅未提供与其母亲约定利息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离婚判决作出后的借款,因为判决确认剩余房贷由小昊一人偿还,此时小雅还房贷所借的款项,不应当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小雅使用该借款偿还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小昊的个人债务.即剩余房贷,故小雅依法有权向小昊追偿该部分还贷款项。
引用法条
新婚姻法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