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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否对所有员工都适用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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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1:10:40

黄长溪

黄长溪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该劳动者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网友咨询:

  竞业限制是否对所有员工都适用?

  律师解答:

  竞业限制并非对所有员工都适用。根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是指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则是指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具体需对劳动者是否掌握或者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进行实质审查。

  对于普通员工而言,由于其工作内容通常不涉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对其实施竞业限制不仅限制了他们的就业选择权,增加其再就业难度,而且对用人单位来说,还会额外增加经济补偿成本,所以,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会也不应该对普通员工适用竞业限制。

  律师补充: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双方若在协议中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双方可另行协商一致;若既无有效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若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予以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前述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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