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逾期竣工是引发纠纷的高频问题之一。逾期竣工不仅影响发包人的生产经营计划,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发包人可以:
1、收集固定证据。整理合同、施工日志、验收申请单、监理记录、往来函件等全套证据链。
2、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催告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工程,并保留送达证据。实践中,合理期限的确定需考虑工程剩余量、施工难度等因素,一般为15-30天。
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法院提交承包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线索,申请冻结其账户或查封等值资产(需提供担保)。
4、启动司法程序。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的工程任务。若逾期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因承包方未按期完成工程给发包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进行赔偿。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