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基于市场变化、资金压力、工程进度等原因考虑解除合同,但这一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针对发包人是否可以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发包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以及防止社会资源浪费的角度讲,应当尽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性,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承包人准备施工、进场和退场都会带来高昂的成本。如果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制度的立法目的正好相背。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