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机构既要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实施必要的控制,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还应当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根据被强制医疗的人的患病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治疗方法对其进行治疗,并定期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恢复健康,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予以解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也就是说被强制医疗的人认为自己不应当被强制医疗,或者经过强制医疗的治疗已经痊愈,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有权向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强制医疗机构作出诊断评估,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也有权直接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近亲属如果认为被强制医疗的人不应当被强制医疗或者已经治愈,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