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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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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3:38:47

黄长溪

黄长溪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在恋爱关系中,当浓情蜜意走向尽头,分手成为无奈的结局时,一些人可能会向对方索要分手费。

  网友咨询:

  分手后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解答: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对他人实行威胁或者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被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若一方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基于恋爱期间的共同付出、情感投入等合理理由,与对方协商索要一定的费用作为情感补偿,且未使用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对方也并非因恐惧心理而被迫交出财物,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索要分手费的一方使用了威胁、要挟的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被迫交出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多次索要,那么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律师补充: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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