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互相帮忙是常有的事。比如邻居因出差、旅行等原因无法亲自照顾宠物,便会委托他人帮忙遛狗。然而,宠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遛狗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导致他人受伤,责任该如何认定与划分往往容易引发纠纷。
网友咨询:
帮邻居遛狗致他人被咬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律师解答:
当邻居帮忙遛狗致人受伤时,在通常情形下,被帮工人即狗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狗主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宠物负有管理责任。即便在将遛狗任务委托给他人的情况下,这种基于饲养关系而产生的责任并不会完全转移。
若帮工人在遛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那么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邻居帮忙遛狗时,明知狗狗具有攻击性,却故意解开狗绳,任由狗狗在人群中奔跑,最终导致他人受伤。或者在遛狗过程中,心不在焉,对狗狗的异常行为未及时察觉和制止,从而引发伤人事件,这些都属于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被帮工人(狗主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进行追偿。
如果饲养的狗属于法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那么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该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