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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复议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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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09:25:0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员包括:一是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所说的“被强制医疗的人”,是指根据本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是指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实施的暴力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被害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认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未患精神病或者虽患精神病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是指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的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于申请复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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