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当110警察赶赴现场后,自诉人无视司法权威,直接冲至公路对面对杨金兰进行殴打,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上前制止被打伤后朝自诉人头部击打,虽致滕建生造成轻伤二级,属合理制止不法侵害,被告人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且不超出防卫限度,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2021)湘3123刑初110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元平、杨金兰系夫妻关系,姚某1系两被告人的三女儿,姚某1已成家离异,平时生活起居租住在凤凰县沱江镇巨里冲一家民宅。因长期做生意需要资金,姚某1经人介绍认识自诉人滕建生,后发展成为情侣关系,陆续向自诉人滕建生借款做生意,姚某1因欠款13万元未能及时归还,滕建生便多次凌晨以后敲打被告人姚元平、杨金兰在凤凰县其居住的家门,称追讨姚某1所欠债务,均被姚元平、杨金兰报警制止。2019年7月,自诉人滕建生向凤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7日经本院判决结案,判决生效后,滕建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姚某1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滕建生同意,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以(2020)湘3123执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4月26日,自诉人滕建生自称在街上看见姚某1已回凤凰,为防止其逃走,于4月27日凌晨约四时许,在兰径市场一小卖部买了一瓶二两五装的劲酒,喝完后便到李子园巷69号被告人姚元平、杨金兰的住所敲打门叫喊要姚某1还钱,姚元平、杨金兰听到后知道又是滕建生敲门,姚元平起床后出门查看,并顺便拿了一把镰刀,杨金兰起床后叫其女姚某报警,自己拿了一根棍子随后出去。姚元平打开大门后滕建生便往里面闯,姚元平将其挡住并往外面推,滕建生在后退时因脚下是石踏步,踩空后摔倒在地上,身体左侧部位着地,姚元平用镰刀的刀身在滕建生的左大腿位置拍打了一下,滕建生爬起后再次准备往屋里面闯时,姚元平举起镰刀吓唬,同时杨金兰拿了一根棍子到了大门外,滕建生见状便向李子园巷外跑,跑向公路对门并对姚元平、杨金兰漫骂,姚元平、杨金兰站在李子园巷子口上同滕建生相互对骂,此时,110警车来到,姚元平、杨金兰见110警车来到后,将镰刀、棍子丢弃在地上,滕建生在警车停稳后就往警车方向走去,并冲向公路对面,上前对杨金兰头部打了一拳,姚元平见状上前抓住滕建生的衣领,110辅警龙某、田某随即上前劝架,滕建生随即对姚元平的面部打了几拳,姚元平被打退几步后,一只手抓住滕建生的衣领另一只手朝滕建生的头部打了两拳,三人扭打在一起,被110辅警龙某、田某把双方拉开,后把三人带到凤凰县沱江派出所,被告人姚元平的镰刀被当场缴获,滕建生及姚元平头部均有明显的皮外伤。
2020年4月28日,经凤凰县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所鉴定对滕建生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滕建生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及左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d、g)条,属轻微伤。
2020年6月5日,经凤凰县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所鉴定对滕建生损伤程度进行补充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滕建生右眼视网膜出血的损伤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4.4a)条,属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3日,经凤凰县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所鉴定对姚元平作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姚元平因外伤致右下颌划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9月3日,经凤凰县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所鉴定对滕建生作出致伤方式推断,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滕建生右眼视网膜出血、左眼视网膜水肿综合分析为外伤所致,间接暴力导致震荡可以形成此类损伤。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凤凰县相关职能部门对“2020.4.27李子园故意伤害案”一案立案侦查,因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凤公(沱)撤案字[2020]0005号撤销案件决定书。
法院认为
自诉人滕建生明知凤凰县不是姚某1的住处,仍以讨债为由对姚某1年迈的父、母即本案被告人姚元平、杨金兰多次凌晨进行骚扰,案发当日,滕建生再次酗酒敲打姚元平、杨金兰家的大门,姚元平、杨金兰将其推出自家门外属合理制止,虽然姚元平持刀,但仅仅是出于吓唬自诉人滕建生,且在此过程中,并未致滕建生轻伤后果。之后,当110警察赶赴现场后,本已停止打斗的双方相互均在公路两面,自诉人滕建生无视司法权威,主动挑起事端,直接冲至公路对面对杨金兰进行殴打,实施不法侵害,姚元平上前制止被打伤后朝滕建生头部击打,虽致滕建生造成轻伤二级,属合理制止不法侵害,被告人姚元平、杨金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且不超出防卫限度,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自诉人滕建生诉被告人姚元平、杨金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姚元平、杨金兰无罪。辩护人杨秀清认为姚元平、杨金兰是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自诉人滕建生请求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因被告人姚元平、杨金兰系正当防卫,虽造成滕建生一定损害产生经济损失,但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滕建生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姚元平无罪。
二、被告人杨金兰无罪。
三、驳回自诉人滕建生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