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9日,唐某入职星之光公司,双方于2014年1月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唐某的岗位为管理部科长。
2015年10月及11月,因唐某违法公司规定,被予以书面警告处分,后公司向某理工学院调查唐某的学历情况,该校无唐某的任何学历信息。
2015年11月17日,公司向公司工会提交《解雇理由通知书》,工会表示同意。当日公司向唐某邮寄《书面警告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唐某学历欺诈及已收到三次书面警告,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唐某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6年3月3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606.67元。
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起诉后持一审法院调查令向人才市场调查,查明唐某提供的学历证书系伪造。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之义务,故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
最后,二审法院根据唐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工资明细单,确认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0116.83元,并结合其工作年限,判决公司支付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
试想一下,如果该公司,解雇唐某之前,咨询一下专业律师的意见,综合评估一下解雇该员工会面临这怎样的法律风险,那么很可能就不会承担违法解除员工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平白无故地损失这20万元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