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再挨打了!不要再回到那个有‘拳头’的家!”“作为父亲,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是正常的。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面对离婚后抚养方的家暴行为,孩子的未来该何去何从?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这一判决究竟依据哪些法律条文?又给家长们哪些警示?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秦女士与陆先生曾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儿一女,2021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两个小孩均归陆先生抚养。但离婚后女儿主要随秦女士生活,偶然会回陆先生的住所。2023年,陆先生因家庭矛盾动手打了女儿,后经医院诊断,女儿头部挫伤。此后,女儿未再回陆先生住所,女儿亦明确表明其愿跟随母亲秦女士生活,但秦女士多次与陆先生协商女儿抚养权问题均未果,遂向武江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女儿的抚养权归其所有。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陆先生因家庭矛盾打骂女儿致其头部挫伤,陆先生简单粗暴地教育方式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且女儿已满十五周岁,其明确表示要跟随其母亲即秦女士生活,秦女士亦有足够的抚养能力。陆先生虽然不同意变更,但女儿坚决要随秦女士生活,因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综合女儿的意愿及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对女儿的抚养问题重新调整,确认女儿由秦女士负责抚养,且秦女士明确表示无需陆先生承担女儿抚养费,故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女儿由秦女士抚养并由其自行承担抚养费。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是否变更并不会改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但抚养权确定不当会对未成年人造成较大的身心影响并伴随其一生。因此,是否变更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结合子女自身意愿以及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品行各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