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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有何规定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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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1:05:36

刘达

刘达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网友咨询:

  关于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于证明商标的一种特殊类型,由对某种商品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被该组织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上,用于证明商品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等特定品质。比如“五常大米”,“五常大米”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保护了这一特色产品。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主体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并且,申请主体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以此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律师补充: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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