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情形也非常多。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网友咨询:
债务加入应当符合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解答: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若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无效或已被撤销,那么就不存在债务加入的基础。
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不同,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人依旧要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第三人加入只是增添了一个新债务人。
3.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第三人在其承诺范围内履行债务,还可以要求二者共同履行债务。
律师补充:
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