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驾驶电动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其所在公司仍在发放工资,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误工费?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1月,毛某驾驶车辆与驾驶电动车的戴某相撞,导致戴某受伤和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戴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戴某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戴某无责任。戴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毛某为其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11月,戴某将毛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
某保险公司辩称,在事故发生后,戴某还有工资收入,该部分收入应在误工费中进行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毛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无责任的意见,据庭审查明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确认。因毛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毛某承担。
关于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戴某提供2023年1-12月的工资流水,由此计算出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余元。但在戴某住院和休息期间,其所在公司每月发放了约800元的保底工资。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赔偿标准,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即须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故对于戴某误工费的计算需在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减去已发放的800元保底工资。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戴某包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18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误工费的计算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及法院确定的难点之一。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在计算误工费时,首先应当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实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拟制的法定赔偿标准。如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应当以侵权造成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即实行差额赔偿原则。如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从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按照定型化标准赔偿,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引用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的赔偿。如果公司在事故期间照常发放工资,说明受害人的收入没有实际减少,通常不符合误工费的赔偿条件。不过,若存在特殊情况,如受害人有兼职工作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或虽正常发工资但单位后续可能以其他方式扣除相应损失,又或者因处理事故等相关原因致使奖金、提成等额外收入减少,且能提供证据证明,那么对于这部分实际因误工导致的收入减损,可以主张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