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受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公布需要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涉案财产的情况。
“公告”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布告或者在报纸、刊物、网络上发布消息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六个月的公告期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权申请参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审理。
“近亲属”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利害关系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与所审理案件涉及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这里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之外专门予以规定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